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6

福建师范大学中华文化传承与两岸融合发展

数智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师范大学中华文化传承与两岸融合发展数智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确保实验室研究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以及子实验室。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并将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子实验室的数量和组成。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福建师范大学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负责。实验室下设各研究方向的研究团队,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第四条 实验室的运行管理遵循“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鼓励跨学科、跨领域的研究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实验室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各研究方向负责人以及学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课题设置、科研成果评价等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每届任期年。

第七条实验室设立办公室,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申报、经费管理、人员考核、学术交流、设备维护等。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和预算,报实验室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研究计划和预算执行项目,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或预算,应提前报实验室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题报告和成果材料,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方可结题。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包括专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和研究生等。

第十三条 专职研究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兼职研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研究背景和成果,能为实验室的研究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四条 实验室鼓励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培养其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和科研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对研究人员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成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晋升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经费来源包括学校拨款、科研项目经费、社会捐赠等。经费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十七条 实验室办公室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包括预算编制、经费申请、审批、报销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积极申请科研项目,提高科研经费的自给率。同时,实验室将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六章 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或参与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的学术影响力和国际地位。

第二十条 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支持其参加学术会议、访学、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与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科研项目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重视科研成果的产出和转化,鼓励研究人员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申请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对科研成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科研成果档案,记录成果的产出、转化和应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将定期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和奖励,鼓励研究人员积极创新、追求卓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责成福建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